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13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95025442。
法定代表人:陈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14786887(1/1)。
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