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137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95025442。
法定代表人:陈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14786887(1-1)。
法定代表人:戈星,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8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广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