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320号
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12层1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东。
被告四川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幢11楼1111号。
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四川亿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 政
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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