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特4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龙海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振兴路81号。
负责人:**庆,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口玛钢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开发区逄牟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龙口玛钢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2019年6月30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6月21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迟荣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