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215号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付永,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经济开发区龙海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海,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机场路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吉进,经理。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长期为被告供应混凝土,截止2019年6月被告欠付第三人混凝土款共计527146元。同年9月3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从第三人处受让了涉案债权为由起诉,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因此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涉案《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为有效约定,对原告有约束力,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华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