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仙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寿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内1、2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