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88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仙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内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依据(2021)鲁078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2482620元,已实现债权971408.27元。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7月11日、10月11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将查询到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7月13日委托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信息。
3、委托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F3××**号东风牌车一辆于2022年8月16日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车辆。
4、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
6、2022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