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鲍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仙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内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78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98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