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仙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内1、2号。
法定代表人豆风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