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山东吉泰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9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H。

负责人:张小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锋,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系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吉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9B。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86。

法定代表人:朱艳艳,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吉泰阀门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654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上诉人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