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458号 申请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路。 法定代表人:崔志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路东城国际小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静风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