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221号之一
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267402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鲁149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现因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中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余额为1506603.86元,已经达到***申请查封的限额。故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账户、***行济南彩石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账户、***行济南彩石支行账户的查封,符合解封条件,本院应予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账户、***行济南彩石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