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221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 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0LGK6M。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267402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3701041320220006671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