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保60号
申请人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3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