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3094号
原告: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市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经理
原告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绿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佰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时拒收,按照规定视为送达,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