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3325号
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70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