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程瑞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56、58、60号A区4层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3N6R98。
法定代表人:车小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784649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黔程瑞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4民初151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黔程瑞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管辖权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据双方签订的《G60沪昆高速镇胜段隧道照明改造分包协议书》,所涉项目地除巴刚外,还有小冲头、晴隆、马鞍山等地,晴隆已跨地区,不属于关岭辖区,合同不能确定唯一的履行地点,就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贵州黔程瑞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G60沪昆高速镇胜段隧道照明改造分包协议书》来看,该项目名称:G60沪昆高速,镇宁至胜境关段隧道照明改造;项目地点:G60沪昆高速,镇宁至胜境关段,包括巴刚、小冲头、晴隆、马鞍山等地。本案因隧道照明改造工程发生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上述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巴岗隧道照明工程位于关岭县境内,且双方就发生纠纷时已经协议管辖法院,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贵州黔程瑞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