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20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调解: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16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17元,执行费66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支付工程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