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臻岳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臻某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005室。 被执行人: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与东地大街交汇处。 申请执行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民终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公司、臻岳公司双方结算确认,德州**中心项目商业旗舰店改造工程**公司应支付臻岳公司剩余工程款为660535.02元,双方已签署《臻岳结算及付款明细》,双方对该结算数额再无异议。二、**公司分三次支付臻岳公司剩余工程款,2020年11月18日前支付160536元,2020年12月18日前支付25万元,2021年2月18日前支付25万元。三、**公司按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后,双方就德州**中心项目商业旗舰店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事宜再无争议。若**公司未在本协议约定的任一期间内付款,臻岳公司均有权就全部未支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公司应以全部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自本调解书生效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公司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和2021年5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查询了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查询了德州***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臻***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2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