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201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审第三人:山东优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经济开发区国道341线内以南中架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东优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