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龙腾国际8-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1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八局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济南至徐州高速公路济宁至徐州段上跨新日铁路立交桥四电迁改防护工程施工引发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由其管辖,但是本案所涉工程为高速公路,并不是有关铁路建设的工程,不适用该条款,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电迁改专业施工合同》及《济徐高速公路上跨新兖铁路立交桥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卷内证据材料显示,本案所涉工程系济南至徐州高速公路济宁至徐州段上跨铁路立交桥相关工程,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