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7101执保118号
申请人: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担山现代花园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玫,女,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C座21层2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瀚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7101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