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128号
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担山现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红,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封,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09元,减半收取计48954.5元,由原告***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卿
书 记 员 郝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