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6213号
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