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945号
申请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孙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邢波,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工业北路70-1号三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广周,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做出(2021)鲁1403诉前调23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99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