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02民初2497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聚鑫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105国道堤岭钢材市场24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历山北路与小清河南路交叉口西南角鑫苑名家综合楼10层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白石乡西泉沟村振兴路北207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聚鑫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鲁1402诉前调16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德州市德城区聚鑫钢材经销处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聚鑫钢材经销处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