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386号
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夏洪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震,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玉,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9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燕,经理。
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北京无线电厂后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燕,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山东宏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