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3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屯小区79号。
法定代表人: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经申请人多方面了解,涉案工程的业主方已经完成了对该项目的验收和审计,被申请人已经具备付款条件,但仍迟迟拒绝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发现有新证据,申请人在申请事由中亦未提及何种新证据,申请人仅凭多方面了解即主张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实难支持。原审已经阐明,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劳务费进行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是被申请人的义务,如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怠于履行审计义务时,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可以参酌。
综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