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日资IT工业园A1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11478Q。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万元;二、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9月27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112执恢723号。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经调查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四建、济南金科蓝山公馆、山东三建齐河众创产业园可能存在施工关系,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函,2021年10月9日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回复本院,双方存在合作关系。2019年6月30日开工、2020年12月30日完工,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目前工程双方未完成结算,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楚。2021年10月27日本院向齐河众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函,齐河众创置业还未书面回复本院。
4、2021年11月16日,本院对***进行终本约谈,***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提供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艳花
审判员 臧传英
审判员 赵增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