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243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114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