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0762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常文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奔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耀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被告暨被告梦耀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梦耀珑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48393.03元、利息31881.49元、逾期还款罚息4225.28元,共计1184499.8元;2.判令梦耀珑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息1180274.52元为基数,按《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合约》的约定利率计算;3.判令梦耀珑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5500元;4.判令***对梦耀珑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梦耀珑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17941.61元、利息14873.27元、罚息985.35元,共计1133800.23元;2.判令梦耀珑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11794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9日,梦耀珑公司为向原告渣打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贷款,与***共同签署提交了《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并由***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经审批,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决定向梦耀珑公司提供175万元贷款。2019年8月30日,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向梦耀珑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梦耀珑公司未按照约定正常偿付贷款。梦耀珑公司逾期后,渣打银行济南分行根据《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宣布该笔贷款到期。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梦耀珑公司辩称,其公司系劳务公司,受疫情影响,上级公司未及时结付工程款,造成贷款未能按时偿还。
***辩称,同梦耀珑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9日,渣打银行济南分行(贷款人)与梦耀珑公司(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约定梦耀珑公司向渣打银行济南分行贷款17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8%;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63266.69元;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借款人所适用年利率的150%;***为借款人梦耀珑公司申请的贷款本金17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贷款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贷款合约中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支付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提前到期,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提前到期部分的本金、利息、罚息、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提前到期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借款人、保证人应赔偿银行由于催收借款人所欠款项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银行按申请资料或其他已向银行提交资料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贷款确认函等文件均视为已经送达。
2019年8月30日,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向梦耀珑公司发放了贷款175万元。贷款发放后,梦耀珑公司多次出现逾期,自2021年3月5日后未再偿还借款。2021年3月19日,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向梦耀珑公司、***发出提前收贷通知函,要求梦耀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前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4月5日,梦耀珑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117941.61元、利息14873.27元、罚息985.35元。
渣打银行济南分行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5500元。
本院认为,渣打银行济南分行与梦耀珑公司、***签订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履行放款义务后,梦耀珑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按约还本付息。因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渣打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梦耀珑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息,故本院对渣打银行济南分行主张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项下的贷款于2021年4月5日提前到期予以确认。贷款到期后,梦耀珑公司应立即向渣打银行济南分行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117941.61元、利息14873.27元、罚息985.35元,逾期偿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2021年4月6日起对拖欠本金按借款逾期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显著过高,渣打银行济南分行自愿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自愿为梦耀珑公司的借款向渣打银行济南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上述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梦耀珑公司追偿。渣打银行济南分行主张的律师费5500元,为本案诉讼的实际支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借款本金1117941.61元、利息14873.27元、罚息985.35元,合计1133800.23元;
二、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111794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5500元;
四、被告***对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被告山东梦耀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 贺
书 记 员 秦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