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598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创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