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泉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5185号
原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泉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北侧一号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泉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