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与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551号
申请人: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缤,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以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