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730号
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