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瑞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保1231号
申请人: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291号2119室。
法定代表人:张西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瑞玲,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10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瑞玲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刘善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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