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2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1号2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51549J。
法定代表人:张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如,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军,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赵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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