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0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军,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如,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翠,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文丹,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杜荣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上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铭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杜荣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锡铭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锡铭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计1456.5元,由上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松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峥荣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