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4执18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9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