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4执18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9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