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4101号之一
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方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
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计2343元,由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强华
人民陪审员 张云琴
人民陪审员 张乐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