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再1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方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聚峰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方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鲁01民申2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江苏聚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被申请人济南方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聚峰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一审诉讼费用由济南方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江苏聚峰公司未承建涉案工程,也从未签订涉案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江苏聚峰公司从未承建济南方圣公司所述的“绿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片区村民拆迁安置区建设项目1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桩基工程”,也从未与济南方圣公司签订包括涉案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在内的任何协议,济南方圣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以及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济南方圣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买方处签署的法定代表人为“王世俊”,而江苏聚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世君”;涉案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预拌混凝土订货一览表、混凝土结算书甲方(需方、买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吴俊,但江苏聚峰公司并无吴俊此人,也从未授权此人签署任何协议,且在以上三份材料中“吴俊”的笔记不一致,明显不是同一人书写,由此也可以推论济南方圣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2.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江苏聚峰公司的应诉权利被剥夺。原审法院对济南方圣公司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存在重大瑕疵,法院邮寄的收件人处没有注明济南方圣公司的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法院也未要求江苏聚峰公司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或者亲自予以核实后再次送达,因此导致江苏聚峰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间接剥夺了江苏聚峰公司参与诉讼并予以答辩的权利,使江苏聚峰公司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缺席判决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济南方圣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期间济南方圣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证实了江苏聚峰公司承揽涉案工程以及济南方圣公司为涉案工程供应混凝土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江苏聚峰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江苏聚峰公司是否与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过涉案《九曲安置房基础桩基作业、边坡支护、强夯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结算、是否与济南方圣公司签订过涉案《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以及济南方圣公司与江苏聚峰公司之间混凝土货款的具体结算情况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吴隆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