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7583号
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02220982。
法定代表人:胡方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军,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主任,住济南市,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总经理。
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5元,减半收取4322.5元,由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郁文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