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办事处北康村。
法定代表人:胡方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3120元,于2019年2月3日付款1万元,余款2312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如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条的付款义务,赔偿原告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负担。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