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3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北康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03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十八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