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20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73931B,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需与被告自行协商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按40%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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