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212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73931B,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按40%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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