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财保158号
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保单保险保函提供了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