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财保158号 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保单保险保函提供了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