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681民初5964号
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牟维龙,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涉案工程为龙口市新港花园11、20、21号楼工程,位于龙口市西城区龙中路南侧,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后,被告已付工程款11730000元。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414421.46元。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6463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800000元,该利息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原、被告另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三、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前述第一条履行及时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本金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02287元,减半收取51144元,原告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44元,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