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街道逄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1执2126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龙口市龙港街道逄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逄永波,任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龙口市龙港街道逄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