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57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西凤村15号。
被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南门里村99号。
被告:济南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创新谷孵化器二期西城软件园A1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7429168E。
法定代表人:刘玲,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新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婷婷
书 记 员 程 欢